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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大陸稅務 師考試/報名日期 /考試日期/訂購考試專業書籍

報名日期

福 建2010年2月25日-3月9日截止

安 徽2010年3月2日-3月10日截止

考試日期

考試2010618-20日舉行

本中心只受理北京點服務報名~ 歡迎來電諮詢04-2232-7718

2010年大陸稅務師考試時間已確定。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618

1400--1630

財務與會計

619

900--1130

稅法(一)

1400--1630

稅法(二)

620

900--1130

稅收相關法律

1400--1630

稅務代理實務

關於港澳臺的規定  根據人事部《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人事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於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規定,凡符合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均可按檔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港澳臺居民在報名時,須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從事工程諮詢相關業務工作年限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等材料,臺灣居民還須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大陸通將第一時間搜集整理相關報名資訊供大家查閱!

報名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
  1、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6年。
  2、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4年。
  3、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後,或獲非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2年。
  4、獲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1年。
  5、取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6、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法律中級專業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並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工作滿1年。
  7、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8年。
  8、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從事稅務工作滿2年,可免試《稅法(一)》、《稅法(二)》和《財務與會計》3個科目,只參加《稅務代理實務》和《稅收相關法律》2個科目的考試。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計算截止日期為2008年年底。

 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

稅務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辦法

報名條件: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表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全部科目的考試。


    1
、取得中專學歷後,從事稅收業務工作滿10年,其中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2年;

    2
、取得經濟類、法學類大學專利學歷,從事稅務相關工作滿4年;

    3
、取得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稅務相關工作滿6年:

    4
、取得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稅務相關工作滿2年:

    5
、取得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稅務相關工作滿4年;

    6
、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2年;

    7
、非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4年;

    8
、取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1年;

    9
、取得非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2年:

    10
、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11
、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者,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1年。

    12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已取得稅務師執業證書,雖在稅務代理機構內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工作,但不符合免試條件者。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免試《稅法(一)》、《稅法(二)》和《財務與會計》三個科目,只參加《稅務代理實務》和《稅收相關法律》兩個科目的考試。

    1
、按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已取得稅務師執業證書,並在稅務代理機構內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3年;

    2
、按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法律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稅收工作滿2

    申報條件中有關問題的說明:

    1
、“從事經濟、法律工作”,“從事稅收業務工作”,“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從事稅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計算,其截止年限到2001年底。

    2
、“從事稅收業務工作”是指具體從事稅收的徵收管理,計畫統計,稅收法律、法規的研究,政策執行及解釋,稅收的稽查、檢查和調查案件的辦理、查處,辦理有關涉稅事宜以及專門從事稅收理論的研究、宣傳和教育等項工作。“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是指在稅務代理機構直接從事代理業務工作以及在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從事業務工作。“從事稅收工作”是指在稅務部門或其他單位直接從事稅收業務工作。

  
“從事稅務相關工作”是指從事經濟、法律工作,具體包括從事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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