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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010年8月19日為推動開放陸生來臺就學及大陸學歷採認政策,立法院於(19)日第7屆第5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攸關陸生來臺三法終於在諸位關心高等教育議題的立法委員鼎力支持下及各界殷切期盼下完成二、三讀立法程序,順利表決通過!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二條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說明

一、 配合開放陸生來臺就讀大專校院及大陸學歷採認政策,將逐步放寬有關來臺(含金門馬祖地區)就學、居留、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現行條文對大陸學歷檢覈及採認之對象僅及於臺灣地區人民與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不足肆應,爰修正移列為第一項,並授權訂定有關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等辦法。另衡酌檢覈僅為採認之前端所需程序,為與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用語一致,爰刪除「檢覈」之用語。
二、 為期招收陸生來臺就學有明確法源依據,除修正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等法律外,並增列第三項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之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及停留等相關事項授權規定,俾招收陸生來臺就學政策有完整配套規範。
三、 鑑於國內醫事人員養成涉及教、考、用三階段,加上各類醫事人員養成尚涉及實習場所醫院容額之限制,為避免本國生受教權益受損,及保障國人健康安全等因素,現階段尚不宜開放採認大陸醫事類科學歷,並於法條中增訂。
四、 增訂大陸地區人民未在臺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臺灣地區人民與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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