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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9日為推動開放陸生來臺就學及大陸學歷採認政策,立法院於(19)日第7屆第5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攸關陸生來臺三法終於在諸位關心高等教育議題的立法委員鼎力支持下及各界殷切期盼下完成二、三讀立法程序,順利表決通過!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二條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說明 一、
配合開放陸生來臺就讀大專校院及大陸學歷採認政策,將逐步放寬有關來臺(含金門馬祖地區)就學、居留、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現行條文對大陸學歷檢覈及採認之對象僅及於臺灣地區人民與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不足肆應,爰修正移列為第一項,並授權訂定有關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等辦法。另衡酌檢覈僅為採認之前端所需程序,為與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用語一致,爰刪除「檢覈」之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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